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64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64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睿豪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5288號、第5982號、第6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睿豪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㈠刪除「供述及」等字、同欄二第2行中段補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該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同行「4次」更正為「3次」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後,猶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與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趙毓筠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5288號
第5982號第6230號被告潘睿豪男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睿豪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304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民國106年8月15日至108年2月14日。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107年6月2日某時,在新北市五股區某工地內,以將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加熱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本署觀護人室依法通知其於107年6月5日到場,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於107年6月22日11時45分許在本署觀護人室採尿起回溯96小
時內某時,在新北市五股區某工地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加熱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本署觀護人室依法通知到場,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於107年7月4日16時29分許在本署觀護人室採尿起回溯96小
時內某時,在新北市五股區某工地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加熱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本署觀護人室依法通知到場,並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本署觀護人室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潘睿豪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
(二)本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6月1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各1份。
(三)本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1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各1份。
(四)本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7年7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號)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所犯上揭4次施用毒品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
檢察官吳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