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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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42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0,450元(計算式為:公告土地現值130元/平方公尺×1,465平方公尺=190,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