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3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卓淑惠 債務人 鄧其源
黃其想 黃樹花 (原名 黃秋足
一、債務人鄧其源、黃其想及黃樹花(原名黃秋足)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萬陸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84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民事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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