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2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諸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零二年度聲字第三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諸強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法第五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五十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已於民國0000年0月000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三、經查:受刑人李諸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沒收部分,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九款規定,應併執行之,無庸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李建毅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受刑人李諸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03.09│101.04.08│100.10.29│├────────┼────────┼────────┼────────┤│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94號│毒偵字第785號│毒偵字第34、130│││││、630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599號│618號│538、50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05.25│101.06.06│101.05.22│├───┼────┼────────┼────────┼────────┤││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599號│618號│538、508號││判決├────┼────────┼────────┼────────┤││判決│101.07.02│101.07.09│101.06.2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900號(已│執字第1932號(已│執字第2002號│││易科執畢)│易科執畢)│││││├────────┤││││編號3-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11.08│100.12.01│101.02.1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4、130│毒偵字第34、130│毒偵字第1062、10│││、630號│、630號│6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538、508號│538、508號│76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05.22│101.05.22│101.07.05│├───┼────┼────────┼────────┼────────┤││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538、508號│538、508號│767號││判決├────┼────────┼────────┼────────┤││判決│101.06.25│101.06.25│101.08.06│││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002號│執字第2002號│執字第2173號│││││││├────────┴────────┼────────┤││編號3-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6-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易科執畢)│└────────┴─────────────────┴────────┘┌────────┬────────┬────────┬────────┐│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04.17│101.01.02│101.05.26晚間11│││││時35分許為警通知│││││採尿時起至上開實│││││際採尿時止之期間│││││(並扣除其於當日│││││晚間11時許為警通│││││知採尿時起至上開│││││實際採尿時止之期│││││間)│├────────┼────────┼────────┼────────┤│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062、10│毒偵字第895號│毒偵字第1376號│││6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767號│701號│105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07.05│101.07.31│101.08.31│├───┼────┼────────┼────────┼────────┤│確定│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101年度基簡字第││判決││767號│701號│1057號││├────┼────────┼────────┼────────┤││判決│101.08.06│101.09.03│101.10.0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173號│執字第2432號│執字第2949號││├────────┤││││編號6-7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易科執畢)│││└────────┴────────┴────────┴────────┘┌────────┬────────┬────────┐│編號│││├────────┼────────┼────────┤│罪名│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03.30│101.04.0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612號等│偵字第1612號等│├───┬────┼────────┼────────┤│最後│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33│101年度訴字第533││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1.10.09│101.10.09│├───┼────┼────────┼────────┤││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533│101年度訴字第533││││號│號││判決├────┼────────┼────────┤││判決│102.04.24│102.04.2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2年度│基隆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95號│執字第1195號││├────────┴────────┤││編號10至11,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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