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8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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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830號債權人嘉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玉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極品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 陳煥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之公寓大廈組織報備證明。
二、請提出最近一期選任公寓大廈管委會主委之會議記錄。
三、請提出公寓大廈管委會主委之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