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21號原告台灣省石門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被告丙○○
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丁○○
乙○○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市○○路○○○號)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6日
書記官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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