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乙○○與 徐若梅 之同一性證明及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