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法院所核發移轉命令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周素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53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七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法院所核發移轉命令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