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41號
原告榛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育村
訴訟代理人 莊一凡 律師
被告 吳昭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吳昱農
法官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家偉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