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潘惠燦

呂淑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雅惠 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59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復未於上訴狀內載明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使本院無法核定上訴之裁判費,以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聲明不服程度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及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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