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323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 陳慧珍 關係人 吳經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民法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慧珍與關係人吳經明於民國106年9月25日,以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渠等向聲請人借款等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9月2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以相對人為保證人於106年9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0元,約定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全部債務。詎自110年9月21日,關係人即未依約還款,尚欠30,000,000元,經催討未獲置理。另附表所示編號1中之權利範圍204/200000、編號2中之權利範圍623/200000、附表3中之權利範圍1/2、編號4中之權利範圍1266/200000,關係人於109年6月11日以夫妻贈與為由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借款暨約定書影本、動撥申請書影本、存證信及回執影本等件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相對人之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是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
土地標示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1臺北市松山區濱江四286-823,892.00204/100000建物標示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建物層次(面積)附屬建物(面積)2670臺北市民生東路5段5號門牌房屋地下層濱江段四小段286-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3層地下2層1,889.16╳623/1000003720臺北市光復北路183-1號2樓濱江段四小段286-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7層2層124.27陽台19.53露台4.52花台2.021/14887臺北市光復北路193號房屋地下層濱江段四小段286-8地號鋼筋混凝土造17層地下2層1,780.55╳1266/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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