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24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邱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62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淑敏於民國109年07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7月30日起至民國116年07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2日止累計167,846元正未給付,其中164,716元為本金;3,13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邱淑敏於民國110年03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15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1月12日止累計356,567元正未給付,其中349,039元為本金;7,52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邱淑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10月24日止累計51,787元正未給付,其中50,059元為消費款;1,228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7246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64716元邱淑敏自民國110年11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49039元邱淑敏自民國110年11月1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8%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50059元邱淑敏自民國110年10月2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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