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訴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訴字第24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顏建良
黃維晨
邱筄明
陳朝威
余丞修
薛郁弘
李冠東
朱昱億
蘇煒翔
林宥緯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51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顏建良、黃維晨、邱筄明、陳朝威、余丞修、薛郁弘、李冠東、朱昱億、蘇煒翔、林宥緯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10人於本院訊問程序、準備程序中均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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