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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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士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士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士茗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2月24日(聲請書誤載為105年9月1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羅士茗因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2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
3年度訴字第18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附表編號8、9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60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9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2月24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附卷足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
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附表:受刑人羅士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毀損│傷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年7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26日│102年12月3日│103年1月8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南投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南投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年度案號│字第6號、103年度偵字第│字第6號、103年度偵字第│字第6號、103年度偵字第│││451、1184、1185號│451、1184、1185號│451、1184、1185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84號│103年度訴字第184號│103年度訴字第1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84號│103年度訴字第184號│103年度訴字第184號││決├────┼───────────┼───────────┼───────────┤││判決確定│105年5月2日│105年5月2日│105年5月2日│││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勞│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161號(已執畢)│2161號(已執畢)│216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11月28日│103年1月4日│103年1月6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南投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南投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年度案號│字第6號、103年度偵字第│字第6號、103年度偵字第│字第6號、103年度偵字第│││451、1184、1185號│451、1184、1185號│451、1184、1185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84號│103年度訴字第184號│103年度訴字第1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確│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84號│103年度訴字第184號│103年度訴字第184號││決├────┼───────────┼───────────┼───────────┤││判決確定│105年5月2日│105年5月2日│105年5月2日│││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162號│2162號│2162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私行拘禁│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販賣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3年1月6日│102年10月3日│102年11月13日│├──────┼───────────┼───────────┼───────────┤│偵查機關│南投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南投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南投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年度案號│字第6號、103年度偵字第│字第6號、103年度偵字第│字第6號、103年度偵字第│││451、1184、1185號│451、1184、1185號│451、1184、1185號│├─┬────┼───────────┼───────────┼───────────┤│最│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84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0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2月21日│105年12月8日│105年12月8日│├─┼────┼───────────┼───────────┼───────────┤│確│法院│南投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84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0號│105年度上訴字第600號││決├────┼───────────┼───────────┼───────────┤││判決確定│105年5月2日│106年1月2日│106年1月2日│││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勞│不得易勞│不得易勞│├──────┼───────────┼───────────┼───────────┤│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162號│422號│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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