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341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非訟代理人 鄭人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云妘 (原名: 李雲妘李蔚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李云妘(原名:李雲妘、李蔚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表明其正確姓名(債務人僅更名一次)。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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