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5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555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陳錫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貳佰捌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陳錫齡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0月06日止累計170,283元正未給付,其中155,991元為消費款;12,277元為循環利息;2,01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555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錫齡│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5%│││2146元││0月07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陳錫齡│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20000││0月07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陳錫齡│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133845││0月07日││計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