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118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乃強男28歲選任辯護人鄭成東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乃強被訴毀損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乃強於民國103年3月29日16時23分許在台北市○○區○○路○○號地下1樓之諾貝爾書店東湖店內,徒手破壞監視器鏡頭,因認王乃強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云云(被訴竊盜部分,由本院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王乃強與告訴人 陳德宗 於本院
103年7月18日準備程序中當庭達成調解,被告並已依調解內容賠償告訴人陳德宗新臺幣1萬3千元之損害,有本院上開期日之準備程序筆錄、調解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
1份附卷可佐,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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