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5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15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黃瀚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叁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瀚齊分別於1、民國101年04月18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及於2、民國102年07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9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07月03日起至民國109年06月15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84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即自民國104年0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立有信用卡申請書及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68377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5157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瀚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五│││140125││7月14日起│││││元│││││├──┼───┼─────┼──────┼──────┼───────┤│002│新臺幣│黃瀚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三│││228252││8月15日起││點九九│││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黃瀚齊│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228252││8月15日起││台幣1000元之違│││元││││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三期為限│└──┴───┴─────┴──────┴──────┴───────┘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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