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0號原告星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郁琦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 律師
張哲軒 律師原告與被告立有建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1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黃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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