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18號聲請人LeeChinGiaf上列聲請人與瑪麗亞那船務代理有限公司間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卓榮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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