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0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104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長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26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甲○○前於民國98年1月間因銷售圖書結識乙○○,認有可趁之機,明知其本人於99年7月31日後已未任職圖書公司,而無銷售圖書之真意,亦無還款能力,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自99年8月18日起至同年10月23日止,,接續佯以優惠套書、會員福利等各式不實事由,誘使乙○○在臺北縣新莊市(改制新北市○○區○○○路、臺北縣三重市(改制新北市三重區)等處,利用自動櫃員機匯款交付金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000000元(詳如附表所示),所得款項用以清償個人債務。嗣因甲○○遲未交付約定書籍,復經催討還款未果,乙○○始覺有異,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經證人乙○○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綦詳,並有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訂購單、分期付款申請表、送貨單各1件、統一發票2件、閣林國際圖書有限公司99年8月21日公告、乙○○所有之郵政存簿儲金簿交易明細、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明細、 莊書彰 所有之土地銀行存摺交易明細、行動電話受話通話明細、訊息紀錄各1件附卷可資佐證,俱徵被告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前後10次詐欺行為,係利用與乙○○間之信賴關係,對同一對象反覆施用詐術,侵害法益無二,且時間密切接近,所持各項不實事由中不乏前後因果相關者,顯係基於單ㄧ之犯罪目的賡續而為,彼此間獨立性薄弱,應評價為接續犯。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曾受高職教育,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奮發有為,以詐欺手段貪取非法之財,所肇被害人乙○○損失至鉅,獲益不斐,應嚴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被告犯罪後雖坦承犯行,然未能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態度等ㄧ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資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范孟珊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廖怡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編號│詐欺行為│備註│├──┼──────────┼───────────────┤│1│甲○○於99年8月18日│乙○○於99年8月18日、同年月19│││致電乙○○推銷英文套│日自其所有之新莊民安郵局帳號24│││書,致乙○○誤信為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新莊郵│││,匯款4萬元予甲○○│局帳戶)匯款3萬元、1萬元至李│││。│長昇所有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遠東銀行帳戶)。│├──┼──────────┼───────────────┤│2│甲○○於99年8月21日│乙○○於99年8月21日自其所有之│││向乙○○佯稱得以優惠│新莊郵局帳戶匯款2萬元,及自其│││價格購買市價約16萬元│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新泰分行帳號│││之 迪士尼 兒童套書,致│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乙○○誤信為真,匯款│銀行帳戶)匯款2萬元至甲○○所│││4萬元予甲○○。│有之遠東銀行帳戶。│├──┼──────────┼───────────────┤│3│甲○○於99年8月28日│乙○○於99年8月28日自其所有之│││向乙○○佯稱加入公司│合庫銀行帳戶匯款2萬元至甲○○│││會員,於子女年滿12歲│所有之遠東銀行帳戶。│││前,每年可得1至2套││││贈書之福利,乙○○因││││而誤信為真,匯款2萬││││元予甲○○。││├──┼──────────┼───────────────┤│4│甲○○於99年9月1日│乙○○於99年9月1日自其所有之│││致電乙○○,佯稱在香│新莊郵局帳戶匯款3萬元,及合庫│││港出差,急須現金領取│銀行帳戶匯款2萬元至甲○○所有│││書籍,要求暫墊款項,│之遠東銀行帳戶。│││以便交寄前所購買之圖││││書,致乙○○誤信為真││││,匯款5萬元予甲○○││││。││├──┼──────────┼───────────────┤│5│甲○○於99年9月3日│乙○○於99年9月3日、同年月6│││向乙○○佯稱公司辦理│日、同年月9日自其所有之新莊郵│││促銷活動,為此商請馮│局帳戶匯款2萬元、3萬元、3萬│││ 淑萍 購買百科全書,協│元,及於同年9月9日自其所有之│││助達成業績,乙○○因│合庫銀行帳戶匯款2萬元至甲○○│││而陷於錯誤,匯款10萬│所有之遠東銀行帳戶。│││元予甲○○。││├──┼──────────┼───────────────┤│6│甲○○於99年9月16日│乙○○於99年9月16日、同年月20│││向乙○○佯稱前低價銷│日、同年月21日自其所有之新莊郵│││售書籍遭公司查覺,須│局帳戶匯款3萬元、3萬元、3萬│││補回價差,致乙○○誤│元,及於同年月16日、同年月20日│││信為真,匯款145000元│、同年月21日自其所有之合庫銀行│││予甲○○。│帳戶匯款15000元、3萬元、1萬││││元至甲○○所有之遠東銀行帳戶。│├──┼──────────┼───────────────┤│7│甲○○於99年9月24日│乙○○於99年9月24日自莊書彰所│││向乙○○佯稱小孩生病│有之土地銀行南新莊分行帳號1110│││,急用金錢,乙○○因│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而誤信為真,於同日匯│戶)匯款2萬元至甲○○所有之遠│││款2萬元予甲○○。│東銀行帳戶。│├──┼──────────┼───────────────┤│8│甲○○於99年10月1日│乙○○於99年10月1日、同年月2│││向乙○○佯稱公司遲未│日自其所有之合庫銀行帳戶匯款2│││撥付獎金,復遭配偶取│萬元、1萬元,及於同年月2日自│││走現金,為此商借款項│其所有之新莊郵局帳戶匯款3萬元│││,待獎金入帳後再行返│至甲○○所有之遠東銀行帳戶。│││還,致乙○○陷於錯誤││││,匯款6萬元予甲○○││││。││├──┼──────────┼───────────────┤│9│甲○○於99年10月4日│乙○○於99年10月4日、同年月5│││向乙○○佯稱前以低價│日、同年月8日、同年月10日自其│││銷售其他圖書,將被提│所有之合庫銀行帳戶匯款2萬元、│││告,為此商請乙○○協│3萬元、5000元、2萬元,及於同│││助補回書款,致乙○○│年月11日自其所有之新莊郵局帳戶│││誤信為真,匯款125000│匯款2萬元,另於同年月9日自莊│││元予甲○○。│書彰所有之土地銀行帳戶匯款3萬││││元至甲○○所有之遠東銀行帳戶。│├──┼──────────┼───────────────┤│10│甲○○於99年10月23日│乙○○於99年10月23日自其所有之│││向乙○○佯稱已請廠商│合庫銀行帳戶匯款2000元至甲○○│││開票退還書款,然須相│所有之遠東銀行帳戶。│││關費用,乙○○因而陷││││於錯誤,匯款2000元予││││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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