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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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9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96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榕枬即上訴人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0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2年度易字第960號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送達被告即上訴人林榕枬,嗣上訴人於102年10月25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判決,故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後補」,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同年11月18日前)補提具體理由書到院,於法容有未合,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本院即檢卷送上訴審理。如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者,依法將判決駁回本件上訴,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振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