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度聲字第 6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3 年聲字第 66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660號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 刑 人 龐圳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龐圳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龐圳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嗣於民國103年6月13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龐圳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①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甲案);②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7 月確定(下稱乙案);③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下稱丙案);上開甲、乙、丙案之刑,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6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受刑人自102年5月3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年6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亦有法務部矯正署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本件聲請,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