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03號原告 許厤淣 被告 林子耘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71號),經本院判決部分有罪在案,而原告就此有罪部分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被告被訴公然侮辱罪,經本院刑事判決為無罪諭知部分,由本院另行判決)。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黃郁涵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日
書記官盧建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