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103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尹貴萍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尹貴萍前因竊盜案件,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3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嗣因減刑,甫於民國98年1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法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必要,於97年3月17日停止戒治釋放而執行完畢,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於99年1月21日上午11時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99年1月21日上午11時22分許,在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為警採尿送驗呈嗎啡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尹貴萍業於99年12月26日死亡,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江奇峰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