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3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3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35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雷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25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雷艷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查本件被告 雷艷前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惟考其犯後已供認犯罪無隱,有所悔悟,經此次偵審程序後,信被告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
四、本件係於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3項規定表明願受科刑之範圍內處刑,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2項之規定,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