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13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清林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212號),本院認不宜,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如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於偵查中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被告在刑事訴訟上具有為訴訟主體及訴訟客體之地位,不僅是刑事訴訟之當事人,更為訴訟程序之對象;若於檢察官偵查中,被告死亡,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之規定,檢察官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以終結其偵查程序;若於法院審理中,被告死亡者,法院始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之規定為不受理之判決,以終結其訴訟關係。惟於檢察官偵查時,被告已死亡,而檢察官疏未查明,未依上述規定為不起訴處分,仍向該管法院起訴者,因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此際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判決不受理。查本件被告張清林被訴賭博罪於民國101年4月3日繫屬於本院,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板檢玉 和101偵3212字第112854號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同年3月25日死亡,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存卷可按,是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至明。揆諸前揭說明,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公訴人提起公訴,為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徐子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姝晴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