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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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947號反訴原告威達雲端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詹瑞鵬 訴訟代理人 雷復舜 反訴被告健元電子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林秀儀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命反訴原告於105年3月28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8,615元,並經反訴原告簽名確認無訛,有105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反訴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反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蔡梅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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