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80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劉明茹 (原名 劉玉如 )
一、⑴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捌仟陸佰陸拾
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參萬零捌佰參拾伍元,及其中貳萬
柒仟貳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