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689號債權人 楊秀珍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陳彥君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條第1項所明定。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司法事務官應駁回其聲請,毋庸命其補正:㈣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者,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條第4款亦有明定。再者,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資料為形式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返還借款,惟債權人就其何以得向債務人主張並未依法提出釋明之文件資料(即得據以支持其向債務人請求之債權債務文件,如合約書、借據、票據等),是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即有不合,毋庸命其補正即應駁回。故債權人就其主張應另循其他訴訟程序,或備齊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後再為聲請,方屬合法,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