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14號原告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煌 訴訟代理人 邵勇維 律師
謝孟良 律師原告與被告毅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4,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