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62號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理人 張修齊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曾昭榮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 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昭榮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因案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發布通緝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通緝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足見債務人現住居所不明,是除公示送達外,無從將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依前述規定,自不得行督促程序,故債權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