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332號聲請人正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舒云 相對人 黃錦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本院公證處聲請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經本院公證處認證之信函,經郵務機構以「無此號」為由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認證信函、送達證書、退回信封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北院認字第000000000號卷審閱無訛,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