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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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栢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栢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栢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於113年1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466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