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04號原告 許宏鳴 被告 陳玟陵
張育瑋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上易字第1655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政達
法官趙文卿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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