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號聲請人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相對人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肆佰叁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乙案,業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1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爰狀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業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11號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訴訟費用計算書98年度聲字第8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8,430元│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長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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