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5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龎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3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0.2459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龎道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又扣案之透明晶體1包,經送驗後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4664公克、淨重0.2509公克、取樣量0.0050公克、驗餘量0.2459公克),應屬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無訛。又該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2509公克、驗餘淨重0.2459公克),經送交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6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各1份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