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小調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小調字第202號

聲請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 黃秋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管轄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應準用。

二、查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電信費迄未付清,為此具狀聲請調解等語。惟查,相對人之住居所係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本院職權調取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調解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