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1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5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5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炳耀選任辯護人陳呈雲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1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陳耀卿 告訴被告賴炳耀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而提起公訴,該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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