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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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55號受罰人 蔡宗羱 即 蔡文祥 上列受罰人因聲報毓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違反聲報期限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宗羱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上開聲報期限規定者,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毓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於民國92年9月1日決議該公司解散,並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於同年月15日同意就任,此有其提出之股東會議紀錄、清算人就任同意書等件附於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262號卷內可稽,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查核屬實。受罰人遲至102年10月14日始向本院聲報上開事項,顯已逾聲報期限之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