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9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志昆
賴陳穗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賴志昆、賴陳穗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賴志昆、賴陳穗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2人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等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等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本件被告賴志昆、賴陳穗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狄建
法官林于渟法官李冠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