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276號

原告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米西亞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43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

書記官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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