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國小調字第6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
相對人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蔡永生
相對人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葛煌明
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
法定代理人 黃俊棠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法務部○○○○○○○○,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