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北國小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國小調字第6號

聲請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

相對人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蔡永生

相對人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葛煌明

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

法定代理人 黃俊棠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法務部○○○○○○○○,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簡易庭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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