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46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返還消費借貸款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為連帶保證人之被告清償借款,而經核原告所提出借據第14條所載,雙方已就本件債務合意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借據附卷可稽,則本件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