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41號原告艾波比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技鼎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柒拾萬捌仟柒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柒仟陸佰貳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柒仟壹佰貳拾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
書記官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