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勞執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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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勞執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勞執字第111號聲請人己○○
乙○○戊○○丙○○甲○○相對人達人生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給付工資等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固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召開調解會議,惟因相對人未出席而未成立之情,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98年9月30日高市府勞二字第0980056889號函暨所附之調解紀錄、協議書等附卷可稽,兩造間之給付工資等爭議事件既尚未經調解成立,聲請人聲請就調解紀錄內容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昭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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