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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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及││號││││案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捌│97年8月28│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12月17│││害防制│月│日晚上某時│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8│││條例│││署97年度毒│度訴字第46│年1月15日││││││偵字第7374│61號│確定││││││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肆│97年8月26│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7年12月17│││害防制│月│日某時│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7年│日判決、98│││條例│││署97年度毒│度訴字第46│年1月15日││││││偵字第7374│61號│確定││││││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捌│97年10月24│臺灣板橋地│臺灣板橋地│98年4月30│││害防制│月│日下午4時│方法院檢察│方法院98年│日判決、98│││條例││28分許回溯│署97年度毒│度訴字第75│年5月18日│││││26小時內之│偵字第9616│7號│確定│││││某時│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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