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7年度埔簡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埔簡字第154號
原   告 南投縣魚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7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四點二○四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
二○四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四點五八六計算利息,並按上開利息依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五八
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5年2月23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
)20萬元,約定100年2月23日為清償期限,利息按年息2%
計算,以每個月計付本息1次,自95年2月23日起,以每個月
為1期共分60期,嗣後並應按期攤還本息每期3400元,倘貸
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中國農
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1成計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中國
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1成計收違約金,其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者,逾期本金部分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2成
計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中國農民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2
成計收違約金之事實,已據其提出歷史利率查詢、農業發展
基金貸款借據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庭爭執,亦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據消費借貸及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1550元,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
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湯文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