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83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周雅玲被告蔡昇賢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字第7276號、110年度執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雅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雅玲因被告蔡昇賢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依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具保人依檢察官指定之金額,出具現金10萬元之保證金後釋放。嗣該案判決確定,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執字第7276號指揮執行時,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該署飭警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保證金收據、執行傳票及通知函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影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可參,足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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