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破字第11號聲請人HYUNDAISAMHOHEAVYINDUSTRIESCO.,LTD.法定代理人KIMHYUNGKWAN代理人 陳黛齡 律師
蘇孝倫 律師 曾筑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信榮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TMTCO.,LTD)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信榮海陸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僅繳納部分聲請費,且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從核定其價額,復未敘明相對人究竟有何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但不能清償包括聲請人在內之多數債權人債務之事實。茲命聲請人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
㈡釋明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該事實應包括相對人之
財產狀況說明書及相對人之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又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如下:
⒈如為現金或存款,記載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
⒉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
⒊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記載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⒋如為其他動產,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⒌如為不動產,記載其地號、建號、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⒍如為投資,記載其投資金額、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清算人呈報就任准予備查之函文。
㈣相對人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㈤相對人有無積欠其他稅款?如有,應說明稅捐機關為何、金額若干,並提出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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